【第四屆】中國海事仲裁發(fā)展和兩岸海事仲裁合作

 

蔡鴻達*


女士們,先生們:
    很高興在此介紹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發(fā)展情況,并就兩岸仲裁機構加強海事仲裁合作問題進行探討。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于1959年1月22日成立,是附設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內受理海事海商爭議的專業(yè)性仲裁機構,屬于民間團體的性質。其成立的法定依據是國務院1958年11月21日《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1982年9月2日《關于海事仲裁委員會擴大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增加委員人數的通知》以及國務院1988年6月21日《關于將海事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修訂仲裁規(guī)則的批復》而不斷發(fā)展。作為祖國大陸唯一受理海事爭議案件的專業(yè)仲裁機構,經過四十年余年的發(fā)展,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為促進祖國大陸對外貿易,發(fā)展市場經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重要海事仲裁中心之一。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四個仲裁規(guī)則,即1959年的暫行規(guī)則、1989年的規(guī)則、1994年的規(guī)則和2001年生效實施的新規(guī)則反映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不斷與國際接軌的過程。1959年的暫行規(guī)則首先規(guī)定了仲裁委員會為民間仲裁的性質,獨立公正審理海事爭議案,不受任何行政干預,確定了協(xié)議仲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一裁終局的原則。這些都是當代國際仲裁最基本的要求。1989年的規(guī)則主要增加了加入1958年紐約公約即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內容,加大了海事仲裁與國際接軌的力度。1995年的規(guī)則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進一步完善仲裁程序,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2001年的新規(guī)則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精神,按照國際慣例,對海事仲裁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與補充,例如增加了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規(guī)定當事人可約定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語言、開庭地點;經當事人協(xié)議,仲裁庭可以合并審理,利害關系人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仲裁;為鼓勵當事人之間和解,增加了中止仲裁程序;為充分體現快捷的仲裁優(yōu)勢,對仲裁程序的有關期限作了嚴格規(guī)定,防止拖延程序等等。
    近年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以辦案為中心,保質保量保速度,振興海事仲裁、為社會各界提供主動服務”的工作方針,主要從事以下方面的工作。
    1.提高辦案質量,加快結案速度。由于英美海運大國在海事仲裁中的傳統(tǒng)影響,1978年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每年受案量不足5件。改革開放以來,對外經濟貿易的發(fā)展促進海運業(yè)發(fā)展,海事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也越來越為當事人采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案量有所增加。1998年受案18件,結案21件;1999年受案22件,結案25件,;2000年受案16件,結案19件;2001年受案16件,結案15件。根據2001年10月在紐約國際海事仲裁員大會上獲得的最新信息,目前國際海事仲裁機構受案量名列前幾位的順序為:英國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2000年受案576件、美國紐約的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80件、法國巴黎海事仲裁院30件、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6件。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國際海事仲裁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從案件范圍和種類來看,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主要產生于保險合同、提單、運輸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船舶買賣合同、船舶修造合同、船舶救助合同、沿海環(huán)境污染、船舶碰撞等契約與非契約的爭議,主要涉及到保險賠償、貨損貨差、租金、運費、虧艙費、船舶適航責任、拖航責任、船舶買賣價款、修理費、救助報酬等。隨著海上運輸行業(yè)科技發(fā)展,近幾年集裝箱運輸、油輪運輸中的爭議問題也逐漸在受案量中占一定的比例。2001年1月1日生效的新規(guī)則將海仲受理范圍更加具體化條理化,列為12項,方便當事人對照??傊?,本著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能夠受理產生于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也就是說,其管轄范圍是國內外海事仲裁案件。為充分體現海事仲裁靈活快捷的特點,盡量減少當事人的仲裁成本,近幾年來不少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或本著就近開庭的原則,在沿海城市開庭,方便了當事人。針對幾年來所受案件標的小、難度增大的特點,仲裁委員會在組庭過程中,當雙方當事人不能就首席仲裁員的選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在指定首席仲裁員時充分考慮該仲裁員的綜合素質,這對仲裁庭做出高水平裁決起到了重要的保證。對復雜疑難案子還發(fā)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專家咨詢意見大多能為仲裁庭所采納,同時建立了裁決書審核制度,使得仲裁庭做出的裁決質量有所提高,目前所做出的裁決很少有異議的,需要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均得到有關法院的支持。由于抓緊程序管理工作,除了個別復雜案件需要特批延長審結時間外,普通程序的合議庭基本上能在組庭后9個月內做出裁決,簡易程序的獨任仲裁員基本上能在組庭后3個月內做出裁決。從而使得海仲在航運界等的影響進一步擴大。2001年受案中有四分之一的案源是雙方當事人在發(fā)生爭議后達成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協(xié)議而進行仲裁的。
    2.加強仲裁員的交流與培訓,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yè)仲裁員隊伍。海事仲裁員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從具有航海、保險、法律等方面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多次增訂的仲裁員名冊反映了中國海事仲裁的國際化發(fā)展進程。1988年名冊上首次吸收了兩名境外人士擔任海事仲裁員,1995年名冊上香港與外籍仲裁員增加到7名,占海事仲裁員總數的5%。1999年2月5日和1999年11月18日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批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擴聘到117名,其中外籍仲裁員16名,香港仲裁員2名,占海事仲裁員總數的15%,他們中有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荷蘭、日本、新加坡等國的海商界知名人士。2001年10月1日第十五屆海事仲裁員名冊增加到159名,將航運界、保險界、法律界等許多知名專家學者吸收到海事仲裁員隊伍中來,增加了一定比例的從事海事業(yè)務的中外律師。目前海仲有國內仲裁員131名,外籍仲裁員19名,香港地區(qū)仲裁員6名,臺灣地區(qū)仲裁員2名。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目前海仲正將仲裁員的個人基本情況、教育背景、工作經歷、主要業(yè)務成果、業(yè)務專長和工作語言等資料輸入海仲網頁,以便當事人選定仲裁員時參考。機構仲裁不同于臨時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與仲裁員私下聯(lián)系,但為方便當事人提供較為詳細的仲裁員專業(yè)背景資料是必要的,也是改善機構仲裁服務工作的重要措施。多年來,海事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員守則嚴格規(guī)范了仲裁員的職業(yè)道德,指導約束仲裁員的行為,保證仲裁審理的獨立公正。仲裁委員會下設的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對仲裁員的資格和表現進行審核和考察,對仲裁員的續(xù)聘和解聘提出意見,使得海仲仲裁員的行為規(guī)范有良好的保障機制。為加強仲裁員間相互交流與實務研討工作,每年舉行業(yè)務討論會。主要議題是:如何遵守職業(yè)道德,獨立公正辦案,提高辦案質量。仲裁委員會定期向仲裁員發(fā)放內部通訊《仲裁研究所簡報》和仲裁理論研究刊物《仲裁與法律》。這些培訓與研討活動,對仲裁員提高自身素質,公正辦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各個仲裁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參考國際慣例,獨立公正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作的仲裁裁決書絕大多數得到當事人的自動履行;需要強制執(zhí)行的,也得到中國海事法院或紐約公約有關成員國法院的支持,有力地維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加強了咨詢服務、調研宣傳、理論研究工作。作為法律服務部門,咨詢服務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海仲秘書處承擔了大量的法律咨詢服務工作,內容包括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仲裁程序,以及海事海商專業(yè)方面的有關問題。近幾年來,海事仲裁委員會先后在湛江、福州、上海、大連等地召開中國海商法與海事仲裁研討會,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海仲秘書處的全體工作人員陸續(xù)走訪了東北、華東和華南地區(qū)的救撈局、造船廠、遠洋運輸公司、貨代船代公司等,宣傳仲裁委員會現行規(guī)則和示范仲裁條款,推薦使用中國國際商會制訂的救助合同、船舶碰撞標準格式合同及航次租船標準格式合同,介紹海仲工作性質及審理實務情況,使得更多的業(yè)務部門了解海事仲裁,通過仲裁方式有效地解決合同糾紛。海仲上海辦事處于2001年7月搬遷到上海航運一條街,加強了與上海航運各界的溝通與聯(lián)系,提高了法律咨詢服務的質量,為逐漸過渡到在上海直接受理海事仲裁案件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決定,在今年下半年上海辦事處可以直接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為上海建成國際航運中心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幾年來,海仲秘書處就海事仲裁的理論和實務問題撰寫了數百篇文章,在國內外有關海商法專刊上發(fā)表,參加了各種國內外法律學術研討會,作了有影響的論文報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已出版四集《中國海事仲裁案例集》,目前正在編撰1989年至2001年的英文版案例集。海仲案例集的編撰對于總結經驗、對外交流與宣傳起著重要的作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加強了與國際仲裁界的業(yè)務交流,先后與日本海運集社會所海事仲裁委員會、意大利仲裁協(xié)會、西班牙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等外國海事仲裁機構簽訂了仲裁合作協(xié)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多次派員參加各類海事仲裁研討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與其他國家的仲裁機構組織交往日益頻繁,互相學習交流,促進中國海事仲裁事業(yè)的迅速發(fā)展,進一步擴大了中國海事仲裁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多次派出仲裁員參加國際海事委員會召開的國際海事仲裁員大會。1999年3月,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組團,由26名仲裁員、法官、律師組成的大型代表團出席在新西蘭奧克蘭舉行的第13屆國際海事仲裁員大會,在專題討論會上中國代表團有9人發(fā)言。2001年10月,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派出了18名代表出席在美國紐約召開的第14屆國際海事仲裁員大會。提交了7篇論文,介紹中國海商法與仲裁制度發(fā)展情況,以及這些領域內的理論研究成果。這些高質量的專業(yè)論文引起大會的重視,顯示了中國海事仲裁員整體發(fā)展的新水平。多年來,中國國際商會與海仲聘請專家先后制訂了《救助合同標準格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船舶碰撞仲裁協(xié)議》以及《航次租船合同確認書》,在航運界推薦標準仲裁條款。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祖國大陸努力開拓業(yè)務,更好地為國內外航運當事人服務的同時,多年來也一直致力于促進海峽兩岸海事仲裁工作的交流和合作。通過舉辦交流會的方式,多次與臺灣航運界法律界朋友切磋商討海事爭議解決的途徑,加深了彼此間的了解。在當前兩岸已先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兩岸的經濟貿易的發(fā)展必然帶來兩岸航運港口之間的業(yè)務大發(fā)展。從而為兩岸仲裁機構加強合作提供了寬廣的機遇,有利于保障兩岸航運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一直將加強兩岸仲裁機構的合作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
    為此,有必要在這里談談祖國大陸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關于海峽兩岸當事人在海運、租約等合同中訂立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條款,在祖國大陸的管轄權和執(zhí)行是完全能得到充分全面的保障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多年來受理不少涉臺當事人的仲裁案件,并做出了許多高質量的仲裁裁決書就是最好的例證。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雖然還沒有直接受理一方為臺灣當事人的仲裁案件,但是,隨著兩岸航運業(yè)務進一步合作和發(fā)展,隨著臺灣航運界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更多的了解,隨著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業(yè)務諸如漁業(yè)捕撈、港口等領域的進一步開拓與發(fā)展,相信會有更多的涉臺海事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在這里需要向各位同仁提及一下在合同中訂立規(guī)范的仲裁條款的問題。由于航運界長期來習慣運用最簡練的格式合同,在爭議解決條款中往往只寫上“倫敦仲裁”或“北京仲裁”的爭議解決條款,作為“北京仲裁”其內涵是確定的,因為北京沒有臨時仲裁,只有一個海事專業(yè)仲裁機構,長時間來已形成了北京仲裁即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慣例,為國內外航運界所認可,在中國1995年仲裁法生效前也為中國司法認可。但是中國仲裁法為規(guī)范國內新成立的仲裁機構,對仲裁條款的規(guī)定作了嚴格限定,在某個階段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北京仲裁”條款的效力,雖然后來司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作過解釋,認為只要邏輯上不存在歧異,可以認為是有效仲裁條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1日《關于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也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而賦予仲裁機構決定管轄問題的優(yōu)先權,而且,在海事仲裁實務中一直將北京仲裁條款作為有效可執(zhí)行的條款來處理,對此,中國海事法院也予以認可。但是,在仲裁法對此未做出修改前,當事人還是應該在合同中訂立規(guī)范的仲裁條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抗辯和拖延。我們鄭重地推薦這樣的海事仲裁條款:“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MAC )?!?/span>
    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當事人在一些租約和運輸合同訂有臺灣仲裁條款的,其法律效力如何?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1.可否不受仲裁協(xié)議約束,直接在大陸提起訴訟。根據中國仲裁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規(guī)定,凡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臺經濟、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認為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應采取逐級上報制度,由此可見,在大陸就涉及仲裁問題而言,“涉臺”和“涉港澳”事務是參照“涉外”來辦理的。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在大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提起訴訟,大陸法院依法不予受理。2.在臺灣作出仲裁裁決后,裁決能否在大陸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由于1958年紐約公約不能適用于臺灣做出的仲裁裁決,大陸和臺灣也未就此問題像香港一樣簽訂相關協(xié)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1998年5月26日)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后,對于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不具有第九條所列情況的,裁定認可其效力。該《規(guī)定》第十八條進一步規(guī)定,被認可的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需要執(zhí)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九條特別規(guī)定,申請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裁定和臺灣地區(qū)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本規(guī)定。由此可見,臺灣仲裁機構的裁決在得到大陸人民法院的認可后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
    反之,兩岸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訂有海仲仲裁條款的,在臺灣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們注意到,臺灣地區(qū)1992年9月18日公布施行、2000年12月20日修訂的《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允許臺灣地區(qū)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承認和執(zhí)行大陸地區(qū)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由此可見,在兩案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中,在法律框架方面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大的障礙。兩岸“試點直航”五年以來,共有12家航運公司的12條船舶先后參與中轉貨運;到今年3月底,祖國大陸共批準臺灣航商在內地設立了32個辦事處和4個合資公司。盡管臺灣方面至今仍未允許內地航運公司在臺灣設立辦事機構,但是兩岸航運界的進一步交流與合作是大勢所趨,兩岸的“三通”一定會沖破人為阻力,早日實現。為保障兩岸航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海事仲裁也大有用武之地。

    各位同仁,各位朋友,海峽兩岸先后入世給海事仲裁事業(yè)增加了新的發(fā)展空間,我們相信,通過這次交流活動,兩岸的海事仲裁合作定會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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