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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得以裁決書送達超過期限而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通知

(法[1997]12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jù)了解,目前一些地區(qū)人民法院以仲裁裁決書送達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違反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95]3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簡稱國辦發(fā)[1995]38號文)規(guī)定為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國辦發(fā)[1995]38號文第三條規(guī)定中提到的六個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的期限,不包括送達仲裁裁決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決送達超過六個月規(guī)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違反國辦發(fā)[1995]38號文規(guī)定為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既于法律無據(jù),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發(fā)現(xiàn)在審判工作中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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